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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欺詐情況之下寫有借條的算詐騙嗎?

債務債權 閱讀(3.03W)

一、在欺詐情況之下寫有借條的算詐騙嗎?

在欺詐情況之下寫有借條的算詐騙嗎?

在欺詐情況之下寫有借條的可能是會構成詐騙行為的,但必須要構成詐騙罪的立案標準,首先必須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其次必須是已經詐騙到實際的錢才達到了2000元以上的,只有這樣的話,才可以按照詐騙罪來進行案件的調查。

二、借條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借條是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通過正當合法途徑出具的借條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人有權依據借條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不算詐騙。借條注意事項有:

1、借錢時一定要打借條,如果不打借條,一旦發生糾紛,將很難保障債權人的權利。

2、借款時如果明知對方將用於非法活動,不要借款給對方。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該借款不受法律保護;在對方不還錢的情況下無法通過訴訟途徑予以保護。

3、對約定有還款期限的借條,要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後兩年內主張權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兩年後向人民法院起訴,卻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情形的,就會喪喪失勝訴權。

4、借條中的借款利息,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被認定為無效。

5、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6、對於小額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當事人主張是現金交付的,除了借條未能提供其他證據,按照交易習慣,出借人提供借據的,一般可視為其已完成了舉證責任,可以認定交付借款事實存在。

7、對於大額借款,涉及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金額,當事人也主張是現金交付,除了借條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則還要通過審查債權人自身的經濟實力、債權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交易習慣及相關憑證、證人證言等來判斷當事人的主張是否能夠成立,僅憑藉條並不足以證明交付錢款的事實。

8、當事人合法的訴權受法律保護,但任何人不能隨意捏造事實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更不能妄想通過法院來實現其非法的訴求。

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之下,要求對方打下借條,這肯定是屬於一種非法的行為,而且借條本身也不會發生法律效力,至於此行為是否會構成犯罪,需要根據《刑法》當中的詐騙罪規定來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