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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怎樣算集資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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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怎樣算集資詐騙

集資也不是一件新鮮的事情,有的涉嫌非法集資,甚至是集資詐騙等違法行為。但是怎樣算集資詐騙呢,大家也是比較關心這個問題,瞭解集資詐騙,可以有效的認清什麼集資詐騙,進一步達到預防集資詐騙的目的。為了幫助大家瞭解集資詐騙,小編將在本文詳細介紹一下集資詐騙的有關內容。

一、通常情況下怎樣算集資詐騙

(一)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1、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無此目的,其行為屬於一般的集資借貸。即使行為人為獲得集資款而行意誇大了回報集資的條件,而且集資後因經營管理不善或市場因素變化等原因造成虧損而無力償付集資本息並引起糾紛的,也只能按債務糾紛處理,而不能以犯罪論處。

2、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如果數額不大的,不應認定構成犯罪。

(二)區分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兩者區別主要是:

1、犯罪的物件不同。本罪的物件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後罪即詐騙罪的物件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並獲取其錢財。

2、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或借給欺騙人;但本罪不僅要使用詐騙方法即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而且還是以聚集資金的名義進行的,被騙人交付錢財是認為所交付的資金是集資而營利,而沒有其他意圖。這樣,本罪客觀行為不僅要有詐騙的方法,而且還要有非法集資的行為,詐騙方法實施的目的就是為了騙取他人用以集資的錢財,而不是他種用途的財物。當然,從詐騙行為的本質來講,其應當包括詐騙他人集資的行為在內。這樣就使得本罪行為為詐騙罪的行為所包容,形成兩者之間的包容與被包容的法條競合的關係,根據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沒有特別規定的,應當依照特別法條定罪量刑。對於本罪與詐騙罪而言,本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本罪定罪科刑。

(三)本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一定意義上講,也是一種非法集資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區別有:

l、侵犯的物件不同。本罪的物件是他人用於集資獲利所交付的集資款,既可以表現為資金,又可以表現為財物;後罪的物件則是公眾的存款,它只能表現為金錢的形式,並且只能以存款人用於存款而獲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現。

2、犯罪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詐騙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資金,表現為詐騙方法與非法集資兩種行為的統一。詐騙行為屬於方法行為,其是為非法集資這一目的行為服務的;後罪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雖可採用欺騙的方法進行,但不是必備的條件之一。

3、犯罪的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為了將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資資金據為己有,即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目的是為了營利,其不具有佔有的目的意圖。如果出於佔有的故意採取以存款的形式騙取他人存款的,則不構成其罪,而應構成本罪。為了營利,是指將所聚集的資金用於一些諸如生產投資、高利放貸等生產或服務的經營活動。4、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有關集資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會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可後罪侵犯的客體卻是單一的,即為國家有關集資主要是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信貸管理制度。行為人出於營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了經營,但由於經營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經營的虧損,即使無法給存款人還本付息,亦不能認定為出於非法佔有之目的,構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因此無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經濟損失,則作為一個量刑情節加以考慮。

(四)本罪與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界限

本罪的詐騙方法亦可以通過欺詐或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等行為來實現,其關鍵區別在於目的不同。如果不是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而是出於作法牟取經濟利潤的目的,應以後者等定罪,如果出於非法佔有之目的、則應以本罪定罪科刑。

二、集資詐騙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這主要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等手段。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對於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為之一,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大家可以依據本文的介紹,對照一下集資詐騙的條件,只要符合的就是違法的集資詐騙行為了。法律對於集資詐騙的行為是嚴厲打擊的,也是絕不允許存在的,但是大家也要加強自我防範意識,積極主動的遠離集資,防止詐騙。如果還想了解更多,可以諮詢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