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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情況下籤訂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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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情況下籤訂的合同無效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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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在公平公正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

在非公平公正的條件下籤訂合同,意思是在簽訂合同的一方在很迫切或是經驗不足、不懂詳細情況下籤訂的合同,這份合同對這個不懂的人有明顯的不利內容,可以行使撤銷權。根據法律條例,需要滿足以下幾點:

(一)合同原則上十分偏頗,一方明顯有益處導致另外一方有虧損,或是一方能享受明顯更多的權利但承擔更少的義務。

(二)有利的一方所獲得的錢財或利益已經超越法律能容許的上限。如一些鉅額的天價收入。

(三)利益受損的合同其中一方在短時間內因為時間緊迫或是不懂詳情而輕易簽署了合同。

例如小芳和小吉簽署了婚前協議,這份協議經過公證法律效力。但是小芳因為不認識字,單憑丈夫小吉一面之詞而簽署了不利於自己條款,條款包括小芳日後收入的四分三要上交給小吉處置。這種情況明顯是偏頗了小吉,而小芳在被矇蔽的情況下籤署了合同。小芳知情後,是可以對合同進行撤銷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