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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涉嫌詐騙被別人騙走的情況下自己有涉嫌犯罪嗎?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2.13W)

銀行卡涉嫌詐騙被別人騙走的情況下自己有涉嫌犯罪嗎?

一、銀行卡涉嫌詐騙被別人騙走的情況下自己有涉嫌犯罪嗎?

銀行卡涉嫌詐騙別人騙走的情況下自己不構成犯罪。銀行卡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用於詐騙,不構成犯罪;如果知道他人用於詐騙就構成詐騙的共同犯罪;如果知道用於違法但不知道用於詐騙,就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二、銀行卡凍結了怎麼辦?

凍結被告銀行卡,是指人民對被告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依法應當向銀行送達協助執行通知的民事裁定書,銀行收到後,將不得向凍結了存款人支付或轉移錢款。否則將會受到的處理。凍結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延期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三、什麼情況下會將銀行卡凍結?

《最高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四債務已經清償的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六人民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因此,自己的銀行卡應該一定要保護好,如果被不法分子撿到,用來做犯法的事情,也是件很麻煩的事情,例如銀行卡被凍結等。使用範圍受限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