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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兼併重組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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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兼併重組的形式有哪些

企業兼併重組的形式有哪些

1、承擔債務式:兼併方承擔被兼併方的全部債權債務,接收被兼併方全部資產,安置被兼併方全部職工,從而成為被兼併企業的出資者;

2、出資購買式:兼併方出資購買被兼併方的全部資產;

3、控股式:兼併方通過收購或資產轉換等方式,取得被兼併企業的控股權;

4、授權經營式:被兼併方的出資者將被兼併企業全部資產授權給兼併方經營;

5、合併式: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通過簽訂協議實現合併,組成一個新的企業。

企業兼併重組的一般程式

1、被兼併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搞好產權界定;

2、兼併雙方共同提出可行性報告,徵求被兼併企業債權銀行意見並徵得主要債權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須通過董事會或股東會形成決議;

3、就兼併的有關事宜,通過召開職代會徵求雙方企業職工的意見;

4、兼併雙方就兼併的形式和資產債權債務擔保的處置辦法及職工的安置方案等兼併基本內容進行協商,達成兼併意向性協議;

5、需要企業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優惠政策的,應由地方政府提出審查意見;

6、同級人民政府或授權能代表兼併企業雙方出資者的機構部門對兼併作出決定;

7、對涉及特殊行業的兼併,對大中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上市公司的兼併以及省屬企業的兼併,應分別由地方政府省屬企業的主管部門報省經貿委會同銀行財政勞動等有關部門提出稽核意見後,報省政府審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併重組還應徵求證券監管機構的意見;其他國有小型及國有控股小型企業兼併重組的審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權部門審批;

8、兼併協議修改完成後,由企業雙方法定代表人簽署兼併協議;

9、按照兼併協議和審批檔案等實施兼併,辦理資產劃轉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有關手續;

10、由兼併雙方的出資者和政府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各方認可後完成兼併。

兼併重組對企業有很大的用處,可以讓企業在很短的時間之內實現生產集中和經營規模化,可以減少行業中的競爭,可以提高組織效率。但是企業重組有明確的規定是不可以損害社會公共的利益。不可以損害在全人的和職工的權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