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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抵押物可以同時做抵押嗎

抵押擔保 閱讀(2.5W)
擔保抵押物可以同時做抵押嗎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擔保抵押物



1、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著物;

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和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2、依法禁止抵押的財產

土地使用權;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所人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3、抵押時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及部門。

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以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4、辦理抵押物登記時應提供的資料

應提供如下檔案或影印件: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5、抵押權相互之間的次序

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且均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如果抵押合同簽訂的時間相同,則按照債權比例進行清償;

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且均已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登記時間相同,則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辦理了抵押物登記的,已辦理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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