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擔保的範圍需要寫在抵押合同之中嗎?
1、抵押擔保的範圍可以寫在抵押合同之中、也可以不寫,具體是否需要寫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後確定。
根據《民法典》
第四百條 【抵押合同】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4)擔保的範圍。
2、一般保證範圍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範圍】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二、抵押擔保可以優先受償嗎?
1、抵押擔保可以優先受償。
根據《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2、抵押財產的範圍
根據《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公民、單位可以利用自己名下的合法財產,為自己、或者是為他人的債務作擔保,可以被抵押的財產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交通運輸工具、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在設定抵押權的時候,可以協商確定抵押財產具體是為哪些債務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