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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的範圍需要寫在抵押合同之中嗎?

抵押擔保 閱讀(1.27W)

一、抵押擔保的範圍需要寫在抵押合同之中嗎?

抵押擔保的範圍需要寫在抵押合同之中嗎?

1、抵押擔保的範圍可以寫在抵押合同之中、也可以不寫,具體是否需要寫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後確定。

根據《民法典》

第四百條 【抵押合同】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4)擔保的範圍。

2、一般保證範圍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範圍】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二、抵押擔保可以優先受償嗎?

1、抵押擔保可以優先受償。

根據《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2、抵押財產的範圍

根據《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公民、單位可以利用自己名下的合法財產,為自己、或者是為他人的債務作擔保,可以被抵押的財產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交通運輸工具、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在設定抵押權的時候,可以協商確定抵押財產具體是為哪些債務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