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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宅基地能否抵押

抵押擔保 閱讀(3.31W)
廣州宅基地能否抵押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我想用宅基地抵押貸款,請問農村宅基地能否做抵押?

一、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法律行為。 《擔保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但《擔保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耕地、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由於《擔保法》禁止用農村宅基地設定抵押,因此,有人認為,宅基地上的房屋與宅基地不可能分離,當然也不能抵押。這種認識是不對的。農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應當是有效的。 二、信用社所說的很大風險是存在的。 按照上述規定,雖然以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是有效的,但是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於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一旦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就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築材料作為動產優先受償。將房屋拆除而以建築材料還債,這無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價值,也是一種浪費。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據此,用農村房屋設定抵押,債權人實現抵押權也存在障礙。另外,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這樣,農村房屋的買賣物件就十分狹窄。基於以上實際情況和規定,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一般不願意接受借款人用農村房屋設定抵押,這也無可厚非。因此,建議你向信用社提供房屋以外的其他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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