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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擔保的範圍包括哪些?

抵押擔保 閱讀(9.18K)

關於抵押擔保的範圍

抵押權擔保的範圍包括哪些?

所謂抵押擔保的範圍,就是指抵押關係成立之後,債務人屆滿未履行債務,債權人要實現抵押權,在什麼範圍內優先受償的問題。它是抵押效力問題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擔保法規定,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抵押權為約定擔保物權,故抵押擔保的範圍一般應當以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約定為準。假如抵押合同明確規定抵押擔保的範圍僅包括主債權而不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或者僅包括其中的一項或若干項的,則按照合同約定辦理。一旦出現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的情況,在處理抵押物所得中,債權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約定的優先受償的範圍優先受償,而不能超越約定的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

抵押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相關知識:

一、抵押權的概念 根據《物權法》第179條的規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就賣的價金優先受償權的

二、抵押權的特徵

(一)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抵押權時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於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故從抵押權的性質和目的的角度來看,抵押權是擔保物權。

(二) 抵押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債權人無須為了自己債權的清償而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時為擔保債權的清償而設定的,它只能存在於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願意提供財產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作擔保的第三人。

(三) 抵押權屬約定擔保物權而非法定擔保物權根據《物權法》第181條、185條以及《擔保法》第33條、38條至43條規定,抵押權系由當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設定。當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財產、抵押期限、抵押擔保範圍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並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債權合同中的抵押條款中予以明確。

(四) 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佔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只需登記即可,不必轉移標的物的佔有。

(五) 抵押權的內容是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抵押權的內容有兩項:一是抵押財產的標價處分權;二是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先受償權。對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是指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以合法方式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或者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抵充債務。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先受償權係指:(1)有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債權人能就抵押財產賣得的價金優先於債務人的普通債權人而受清償;(2)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先受償權還表現在兩物權之間,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設定兩個以上的抵押權,先次序之抵押權人優先於後次序抵押權人而受清償;(3)抵押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等程式中享有別除權,即抵押財產應從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中除去,抵押權人對此別除出來的抵押財產賣得的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三、抵押權的實現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①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②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③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④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於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於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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