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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2.57W)

一、房地產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有哪些

房地產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有哪些

1、主債權。又稱原債權、本債權,是擔保的重要內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

3、延遲利息。指由於債務人延遲履行而導致的利息,延遲利息是法定的附隨性債權,因此不必經當事人特別約定或登記,即屬於房地產抵押的擔保範圍。

4、違約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為違約行為支付的帶有懲罰性或者補償性的金錢。

5、損害賠償金。指債務人因不履行債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害而支付的賠償費用。

6、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指抵押權人因行使抵押權而支出的費用,比如拍賣費、變賣費、訴訟費等。

一般來講,房地產抵押擔保的債權應當包括以上幾項,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只擔保其中幾項,那擔保的範圍應當依合同約定確定。

二、房地產抵押權所涉及的物的範圍效力

⑴房地產自身。房地產抵押,根據其標的物可以大致劃分為兩種:土地使用權抵押和房屋所有權抵押。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其地上建築物、其它附著物隨之抵押;以房屋所有權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同時抵押。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築物抵押,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的,則為房地產抵押權的效力所及。

⑵房地產的從物。從物指非主物的構成部分而從屬於主物,並對主物發揮輔助效用之物。由於房地產抵押權為就抵押物拍賣價金優先受償的價值權,基於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的原則,實行房地產抵押權拍賣房地產時,其效力自應及於房地產的從物。

⑶房地產的從權利。從權利是指為助主權利之效力而存在的權利。從權利與主權利的關係,一如主物與從物的關係,以主權利及其所屬的標的物設定房地產抵押權時,房地產抵押權之效力得及於從權利。

⑷孳息。房地產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權開始實行後到抵押標的物的處分為止房地產所產生的孳息。中國《擔保法》第47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應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否則,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該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