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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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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哪些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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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哪些

質押擔保的範圍,是指出質人所承擔的質押擔保責任的範圍。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主債權,是指主合同中約定債務人應履行的合同義務,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債權產生的附隨債權。
利息,是指在實現質權時主債權的已屆清償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約定過高的利息,否則法律不予保護。
違約金,是指主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損害賠償金,是指債務人未履行合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務人應當賠償的金額。
質物保管費用,是指質權人佔有質物,在保管質物期間所支出的費用。例如,對質物進行必要維護所需費用,動物作為動產出質時,對動物進行飼養所支出的飼料費等。
實現質權的費用,是指實現質權時所需的一切費用。例如,質物估價的費用、質物拍賣的費用等。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