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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債權範圍包括哪些內容?

債務債權 閱讀(3.08W)

一、抵押擔保債權範圍包括哪些內容?

抵押擔保債權範圍包括哪些內容?

1、主債權,有稱原債權、本債權,是擔保的重要內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

3、延遲利息。指由於人延遲履行而導致的利息,延遲利息是法定的附隨性債權,因此不必經當事人特別約定或登記,即屬於房地產抵押的擔保範圍。

4、違約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為違約行為支付的帶有懲罰性或者補償性的金錢。

5、損害賠償金。指債務人因不履行債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害而支付的賠償費用。

6、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指抵押權人因行使抵押權而支出的費用,比如拍賣費、變賣費、訴訟費等。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二十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第四百二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範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是,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第四百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條 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對於抵押擔保債權的具體內容,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適用,特別是對於抵押擔保的情況,還需要由抵押方、擔保方、抵押權方進行合法的協商認定後才可以達成一致意見,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