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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所擔保的範圍包括

抵押擔保 閱讀(2.85W)
抵押權所擔保的範圍包括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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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所擔保的範圍


抵押權所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在實現抵押權時,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低於抵押權設定時約定的價值的,應當按抵押物實現的價值進行清償。不足清償的剩餘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在實現抵押權時,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照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順序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