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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抵押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抵押擔保 閱讀(2.5W)

一、購房合同抵押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購房合同抵押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性質不同。購房合同時房屋買賣合同,不具有擔保性質,而抵押合同具有擔保性質。房屋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財物(既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向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二)、物件不同。抵押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合同,購房合同是房屋買賣雙方簽訂的,所以物件不同。房地產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不是購房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是房屋所有人抵押房屋時,與抵押權人簽訂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條 抵押合同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什麼是房屋抵押

抵押是一個法律術語,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抵押定義為: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房屋抵押就是一種具體的抵押方式,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了保證債務履行而將自己所有的房屋或享有處分權的國有房屋提供出來作擔保,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並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凡他們已設定的抵押,當為無效。

房屋抵押合同不同與房屋買賣合同,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房屋抵押合同是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具有擔保性質的的合同,因此其以債務為前提簽訂,而而房屋買賣合同是買賣雙方進行房屋交易簽訂的合同,所以兩者從性質和物件上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