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售合同和購房合同有什麼區別
預售合同和購房合同在定義、所承擔的風險、標的物、條件和適用範圍都有很大的區別;具體內容如下:
1、預售合同是房屋預售過程中,房屋還沒有建好,交付使用之前所而簽訂的合同;
購房合同是通過樓盤銷售而簽訂的,房屋已經建好,並且取得了房地產權證,是一種商品房。
2、預售合同:標的物為還在建設中的房屋,具有不可預見性;
購房合同:標的物在法律上呈現出複雜的形態;標的物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還包括建築物和小區的公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3、預售合同的有效條件包括: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和形式合法。在這些有效條件中,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和內容合法並沒有特殊之處,可以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加以認定。但在主體合格和形式合法兩個要件上,商品房預售合同有其特殊性。
商品房交付使用合同需明確商品房的交付時間與程式。通常由出賣人於合同約定日期前通知買受人前往商品房所在地接受交付,買受人則於交付使用通知送達後按約定或通知指定的日期接受交付。
合同應對商品房應當具備的使用交付條件約定,主要為商品房應具備必要的驗收檔案,如建築工程質量驗收、消防驗收、綜合驗收登記備案表等。買受人依照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對商品房進行驗收。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其登記的標的僅限於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的現房買賣、二手房買賣、舊房買賣合同都被排除在備案登記的範圍之外;而預告登記適用於所有不動產交易,不僅包括商品房買賣和私房交易,還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房地產開發專案的整體受讓等。
二、購房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1、甲方土地使用依據及商品房狀況,包括位置、面積、現房、期房等;
2、房價,包括稅費、面積差異的處理、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等;
3、付款約定,包括優惠條件、付款時間、付款額、違約責任等;
4、交付約定,包括期限、逾期違約責任、設計變更的約定、房屋交接與違約方責任等;
5、質量標準,包括裝飾、裝置的標準、承諾及違約責任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轉的承諾、質量爭議的處理等;
6、產權登記和物業管理的約定;
7、保修責任;
8、乙方使用許可權;
9、雙方認定的爭議仲裁機構;
10、違約賠償責任;
11、其他相關事項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圖、裝飾、裝置標準等。
綜上所述,房屋的預售合同和購房合同是有很大的差別的,簡單的來收只要簽了購房合同就相當於擁有了一個房子,而預售合同可能會隨時沒了那個房子,所以一定要注意清楚在買房時籤的到底是預售合同還是購房合同,上面還有關於購房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這樣更便於大家去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