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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醫師與主任對醫療事故責任承擔結果需要負責嗎?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32W)

一、床位醫師與主任對醫療事故責任承擔結果需要負責嗎?

床位醫師與主任對醫療事故責任承擔結果需要負責嗎?

床位醫師與主任對醫療事故責任承擔結果需要負責。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做醫療事故鑑定的期限為7個工作日到30日,具體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二、醫療過錯認定的要求是什麼?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三、哪些情況下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 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構成醫療事故之後,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損害包括病員生命和健康的損害,患者本人及其親屬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接受醫療的事實可以通過掛號、交費等診療手續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