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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人一線醫師認定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34W)

一、醫療事故責任人一線醫師認定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醫療事故責任人一線醫師認定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

3、給病員造成危害的結果,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4、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5、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因診療護理工作乃是群體性的活動,有時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人,也可以是從事醫療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人員。

二、非醫療事故責任如何認定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非醫療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怎麼樣的?

非事故醫療損害主要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某些特殊情況下適用無過錯原則。需要注意的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因為與民法通則的規定相違背,所以依據法理應廢除。在實踐中,按該條例第4條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的規定,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於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失,未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後果的,不構成醫療事故,如果依據該條例第49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按照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來分析,如果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有違反醫療診治規定的行為,即使未造成患者明顯的人身損害,但醫療機構仍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醫療事故責任人如果被認定為一線醫師,那麼就需要有認定的合法依所在,對於此事故必須要發生在診療的過程中,而且必須要經過認定的技術人員,這樣才能被認定為醫療事故,在賠償時醫療機構和醫師都是需要依法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