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事故責任醫生需承擔刑事責任嗎?
在醫療事故發生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時,一般是由醫療人員與醫療機構承擔,作為責任主體。醫療人員作為刑事責任主體。醫療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實施診療行為的醫務人員。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嚴重不負責任:
1、擅離職守的;
2、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3、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4、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
5、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6、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7、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二、發生醫療事故後怎麼處理?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三、醫療糾紛怎麼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雙方自願協商;
2、申請人民調解;
3、申請行政調解;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綜上所述,在醫療事故中,承擔責任的醫生除了被醫療機構按照內部章程處罰外,如情節惡劣構成醫療事故罪,其還要承擔刑事責任,被公安機關立案。作為醫院的負責人也要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對涉事醫生判刑後,醫療機構還要承擔對患者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