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責任>

醫療事故糾紛中醫療機構一定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3.34W)

一、醫療事故糾紛中醫療機構一定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醫療事故糾紛中醫療機構一定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1、醫療事故糾紛中醫療機構一定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為,以致病員智力、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或延誤了治療時機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產生的生命財產有額外損失的情況。

二、醫療事故的等級是怎麼劃分的?

1、醫療事故的等級劃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2、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醫療事故可能是由於醫療機構、或者是由於其工作人員的過錯導致的,但是對於事故受害者的患者來說,只要確定自己的損害是由於過錯行為導致的,那麼就可以直接向醫療機構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