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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中負主要責任應承擔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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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中負主要責任應承擔哪些

一、交通事故責任中負主要責任應承擔哪些

1、賠償比例

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負主要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60%至80%賠償。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2、賠償專案

(1)醫療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

(4)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二、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處理方法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當然,事實上,在實踐操作中,很少會發生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當事人另外一種救濟手段即是通過向法院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通過取證、舉證和質證,並闡明理由,盡力推翻同處於證據地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法庭對交通事故認定予以質證後決定是否採信這項證據,並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3、通過信訪程式。依據信訪條例的規定,只有在司法程式進行完畢後,才可以啟動信訪程式。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本身並不主動承擔重新認定,而是由上級機關責令重新認定後,予以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