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事故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競合是什麼
相同點:它們在危害結果上基本相同
不同點:
1、主體不同。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事到達法定責任年齡的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體。
2、主觀過失的性質不同。醫療事故罪的過失屬於業務過失;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過失屬於日常生活的過失。
3、客觀方面不同。醫療事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者護理操作常規;過失致人死亡罪則表現為通過某種方式致人死亡。
4、客體不同。醫療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過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人的生命健康權。
二、醫療事故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標準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對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罰,規定了兩檔刑罰:
1、對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也就是說,過失致人死亡,除法律的一般規定外法律規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根據特殊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原則,對於另有特殊規定的,一律適用特殊規定定罪處罰。
如關於失火、過失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規定;關於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規定;關於重大責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規定等。
醫療事故罪和過失死亡罪都是在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兩項罪名,這兩個罪名既有相同點也有顯著的區別,兩者的相同點在於都是導致了物件的死亡,而區別在於兩者的主觀上以及主體上都是不一樣的。過失死亡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也就是自然人,都是可能會成為主體。但是醫療事故罪只限於醫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