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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醫療事故罪的區別是什麼?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1W)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後二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

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醫療事故罪的區別是什麼?

(2)主觀過失的性質不同。本罪的過失屬於業務過失,而後二罪的過失屬日常生活中的過失。

(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操作常規,而後二罪分別表現為通過某種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傷。

(4)客體不同。後二罪侵害的客體是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而本罪侵害的客體主要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醫療事故罪是醫務人員在給病人治療的時候,由於嚴重的不負責任,導致病人的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病人的身體健康的行為。

醫療事故罪是醫務人員在給病人治療的時候,由於嚴重的不負責任,導致病人的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病人的身體健康的行為。而過失致人死亡罪是行為人因為自己的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明明但是對自己過於自信能夠避免傷害他人,但是最後沒有避免導致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據此,犯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過失犯罪與犯罪過失是既有聯絡又有區別的兩個概念。

由於過失與故意具有相同點,故過失得以成為罪過的一種形式;又由於過失所反映的主觀惡性明顯小於故意,所以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不同於故意犯罪。首先,過失犯罪都要求發生危害結果;而故意犯罪並非一概要求發生危害結果。其次,刑法規定,過失行為,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過失是犯罪的另一罪過形式。由於故意與過失均統一於罪過的概念之下,故二者具有相同之處:故意與過失都是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一,都是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反映,都說明行為人對社會關係的保護所持的背反態度。當然,各自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具體內容不同,所反映的主觀惡性程度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5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就是刑法典中有關醫療事故罪的規定。

醫療事故罪在法定刑上是遠低於其他責任事故犯罪的,這是考慮到診療護理工作的特殊性而給予其的一種立法上的寬容。因此,有資格享受這種特殊對待的只能只同診療護理的特殊性有關的人員。雖在醫療單位工作,但從事的並非診療護理工作的人員等,不應享受立法上的這種特殊對待,因其從事的工作並不具有診療護理工作的特殊性,在造成責任事故的情況下,同其他型別的責任事故並沒有根本性的區別。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的規定,醫務人員在治療期間,由於嚴重的不負責任導致病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病人的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不同是:醫療事故罪是指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於普通過失而致人死亡的行為。兩者在主觀方面均為過失才能入罪,客體上均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權,但主體上並不相同,客觀來說,醫療事故罪不以死亡為必要入罪要件,過失致人死亡必須要求有被害人死亡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