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事故糾紛二次手術無法協商處理怎麼辦?
醫療事故糾紛無法協商處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起訴的流程是: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二、醫療損害侵權的過錯推定適用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三、醫療事故糾紛中醫院免責的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免責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構成醫療事故至少要符合三個要件:
(一)行為人醫療人員,主觀心理狀態是過失,包括失職和技術過失。前者構成責任事故,後者構成技術事故。
(二)有損害結果。即當病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功能障礙之情形發生時,才可能構成醫療事故,若醫療人員的過失僅導致病人病情延誤惡化、精神傷害痛苦、財產損失,則不屬於醫療事故。
(三)二者要有因果關係。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直接造成病人傷亡的,才能確定為醫療事故,若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僅是致害的近因或間接原因,則也不屬於醫療事故。
對於醫療機構或者醫務工作者來講,每一起手術不可能保證沒有任何術後風險,如果做手術的整個過程沒有任何問題,是患者自身的原因才導致做二次手術的,原則上不能認定成為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