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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的被告什麼時候提交答辯狀?

非法行醫糾紛 閱讀(1.81W)

一、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的被告什麼時候提交答辯狀?

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的被告什麼時候提交答辯狀?

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的被告需要在收到法院寄送的、原告提交的訴狀副本後的十五日內提交。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法院審結醫療事故之後被告對判決不服怎麼辦?

法院審結醫療事故之後被告對判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上訴期限為收到判決書後的十五日內。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上訴請求會被受理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

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醫療事故發生之後,作為與糾紛有直接厲害關係的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患者,都可以向法院起訴。法若是受理訴訟請求,那麼會將訴狀的副本寄送給案件的被告,受到訴狀副本的被告,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提交答辯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