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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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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醫療糾紛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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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訴訟答辯狀能提供下不?

答辯人(一審原告):於**,女,漢族,1991年6月28日出生,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系邵陽市特教學校學生,住城步苗族自治縣西巖鎮長形村2組。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西巖鎮中心衛生院,住城步苗族自治縣西巖鎮紅旗路33號。
法定代表人;鄒**,系該院院長。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因醫療糾紛一案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一案,現答辯如下:
第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如下;
1,西巖鎮衛生院和於**之間形成醫患關係。
2,西巖鎮衛生院和楊為中合作開辦眼科專家門診的事實。
3,於**的眼睛是楊為中摘除的。
4,長沙博雅眼科醫院診斷無復明希望的事實。
5,於**屬於一級傷殘的事實。
6,醫療事故鑑定時西巖鎮衛生院拒絕提供病歷的事實。
7.,於**家長也有治療不及時的過錯。
以上事實都有經過法庭調查時質證的證據可以證明,無法否認。所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
第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
一,衛政法發2004第224號《衛生部關於對非法採集血液和單採血漿、非法行醫專項整治工作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第一條第五項明文規定;非本醫療機構的人員或者其他機構承包、承租醫療機構科室或者房屋並以該醫療機構的名義開展診療活動的。該答覆第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將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給非本醫療機構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並以本醫療機構的名義開展診療活動的。這都是該答覆的禁止的行為,但是西巖鎮衛生院卻實施了該行為。法院判令西巖鎮 衛生院承擔賠償責任,是對違反行為的懲罰。
二,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一審法院依據該條上西巖鎮衛生院承擔舉證責任,於法有據。
三,賠償額的計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第三,程式合法。本案的立案,開庭,送達,等所有法定程式合法。
綜上所敘,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訴訟程式合法。所以請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於**
200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