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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被告答辯狀

債務債權 閱讀(1.28W)
債務糾紛被告答辯狀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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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辯狀怎麼寫

被告答辯狀的寫法:
1、首部
(1)文書名稱為“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答辯人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住址、聯絡方式等;答辯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其全稱、住所、聯絡電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職務等。
(3)案由。寫明答辯人因原告、上訴人、再審申請人提出的何種案由提出的答辯。
2、正文
首先,對起訴狀或者上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內容進行答辯,指出不符合事實之處,可以全部否定也可以部分否定,並用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其次,對於起訴狀或者上訴狀中的請求、理由進行答辯。最後,對自己的觀點進行歸納總結。
3、尾部
(1)寫明法院名稱。
(2)答辯人簽名,如果是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應當加蓋公章。答辯狀若是委託律師代為書寫的,則應當寫明代為書寫律師的姓名和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3)寫明文書製作書寫的日期。
(4)附項下寫明答辯狀副本的份數。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當事人陳述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