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責任>

醫療事故糾紛醫生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7.9K)

一、醫療事故糾紛醫生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醫療事故糾紛醫生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醫療事故糾紛醫生的刑事責任是有可能會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當中的醫療事故罪來進行刑事責任的追究。

1、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患者或家屬經濟損失。具體數額的確定,患方可以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確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確定。各項賠償專案確定後一次性支付,賠償結束後不得再反悔。

2、行政責任:對於醫療機構,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於發生醫療事故的人員,衛生行政部門或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3、刑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醫療事故的處置有哪些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影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發生了醫療事故之後,承擔責任的主體不僅僅是醫院方面,也是需要對相關的責任人來進行追究的,比如說因為過失所導致醫療損害後果的,醫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在某些情況之下的話,還有可能會按照《刑法》規定來進行一定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