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運輸合同糾紛答辯狀什麼時候提交?
運輸合同糾紛答辯狀需要在收到法院寄送的、原告提交的訴狀副本後的十五日內提交。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運輸合同糾紛發生後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運輸合同糾紛管轄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具體可以依照以下的規定來確定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不管是因為運輸合同,還是其他的合同發生了糾紛,糾紛當事人都可以選擇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在受理訴訟請求之後,會採取適當的方式將原告提交的訴狀副本寄送給被告,若是被告想要答辯,需要在答辯期內就提交答辯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