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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醫療保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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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詐騙醫療保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詐騙醫療保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詐騙醫療保險的認定標準是:詐騙醫保超過三千元以上構成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保險合同期內,人為地製造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以便騙取保險金。

二、詐騙醫療罪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掌握既遂行為是區別保險詐騙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本罪列舉的五項情形均為既遂行為,即騙取了保險金的行為,這是構成這類犯罪的必要要件,因此區別保險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其中一個極其重要的標準,是看其行為是否達到既遂狀態,即是否實際騙取了保險金。司法實踐中在查處這類案件時不僅要考察行為人是否已經實施了本罪所列五種情形的行為,還要看其行為的結果,即是否騙取了保險金。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本罪所列五種情形的行為,但其騙賠行為被及時揭穿,未騙得保險金,那麼,其行為性質屬於違反保險法的違法行為。保險公司可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投保人的保險費。如果行為人騙取了保險金,即構成了本項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就應當受到刑事制裁。

2、除看其騙取保險金的數額大小外,主要應注意考察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詐騙保險金的故意。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表明行為人不具有詐騙故意,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1)因過失而虛構保險標的的。如不知保險標的不合格而以合格標的保險,或因對保險標的價值計算錯誤而逾額保險;

(2)對保險事故發生原因認識錯誤而錯報或對損失計算錯誤而誇大的;

(3)誤認為發生保險事故的。如保險財產被人借走,行為人因忘記而以為丟失因而進行索賠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行為或意外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

(5)投保人、受益人因過失行為或意外行為而致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

詐騙醫療保險的行為是被國家相關法律嚴明禁止的,不僅屬於犯罪行為,在道德上也是應該受到強烈譴責的。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犯罪嫌疑人詐騙醫療保險金額的不同,受到處罰的量刑也是有所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積極主動配合,共同打擊這種違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