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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撤訴後再行起訴法院會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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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自訴案件撤訴後再行起訴法院會受理嗎?

刑事自訴案件撤訴後再行起訴法院會受理嗎

刑事自訴案件撤訴後再行起訴法院不一定會受理,具體的規定是:

(一)如果撤訴原因是證據不足,就可以再次起訴;如果是其他原因,比如與被告人和解等,就不能夠再次起訴了。

(二)相關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犯罪已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

2、被告人死亡的;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不屬自訴案件範圍的;

5、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但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除外;

6、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7、民事案件結案後,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出刑事自訴的。

二、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訊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慧財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也不僅是刑事自訴案件,包括民事訴訟活動,撤訴後也不能因為同一民事糾紛反覆起訴。所以在自訴案件中,除了不得不撤訴的這種情況之外,在跟對方簽訂和解協議之前自己就應該考慮清楚。因為正常情況下即便對方履行了民事賠償責任也會被判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