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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和再審程式都有什麼要求?

行政訴訟 閱讀(2.47W)

(一)公益訴訟有要求:可以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組織或是個人根據法律的授權提起訴訟,起訴緣由是發現違反法律法規,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為,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活動。

公益訴訟和再審程式都有什麼要求?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八條  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2)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社會組織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範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

社會組織提起的訴訟所涉及的社會公共利益,應與其宗旨和業務範圍具有關聯性。

第五條  社會組織在提起訴訟前五年內未因從事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無違法記錄”。

(二)再審程式對當事人的申請有要求: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

公益訴訟和再審程式的申請和執行肯定都是有要求的,公益訴訟必須是針對環境問題、消費者權益問題等公眾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受到損害提起的訴訟,申請啟動再審程式也要有充分的理由,如原判出現法律性錯誤、證據偽造等則符合申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