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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發現漏罪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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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發現漏罪怎麼判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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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發現漏罪怎麼判

緩刑期間發現同樣性質漏罪這樣的時候,還能判處緩刑嗎,法律對於這樣,如何規定的呢?
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緩刑期考驗期間發現漏罪是否可以再判緩刑。但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對於這種情況,法官會認為犯罪人拒不認罪,沒有認罪悔罪表現,是不適宜再宣告緩刑的。
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漏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漏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即數罪併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