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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程式是否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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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程式是否有區別?

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程式是否有區別?

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程式是有區別,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對第三人權益救濟的規定。從形式上看,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全新的獨立訴訟制度,但就其內容看,以生效裁判錯誤作為實體條件,與再審的條件一致;從實質上看,第三人撤銷之訴是與再審並列的糾錯程式。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將第三人撤銷之訴規定在第56條,而沒有規定在審判監督程式部分,也沒有對原《民事訴訟法》第204條進行修改,是基於保護案外第三人權益的目的,且均為了撤銷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故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這兩種程式為並存關係。

在審判實踐中如何處理兩者的關係

在民事訴訟現有的規定下,案外第三人同時享有兩種程式權利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但不能同時適用,兩者之間只能選擇其一。關於兩種程式具體如何協調,有待於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程式,應當屬於一般民事訴訟與再審程式相結合的特殊程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未出臺之前,可以參照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有關程式性規定進行審理。

第三人撤銷之訴起訴時間

為避免對法律關係造成長期的不穩定,維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對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做了必要的限制。《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規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這裡的“六個月”應理解為除斥期間。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必要性是什麼?

當前,訴訟實踐中存在大量虛假訴訟,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縱觀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在訴訟進行中有第三人的制度,在執行中有第三人執行異議的制度,但對於裁判生效後至執行前這一階段缺少對第三人的救濟機制。另外,在我國再審程式啟動十分困難,其正當性也備受爭議,第三人很難通過再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虛假訴訟的頻頻發生和當前制度的救濟無力使得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設定成為必然。

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應滿足的條件

適格的原告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2、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於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

3、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式保障。

在當代的時候,現在很多人可能的對於民事訴訟程式還有就是具體的一些規章制度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比如說第3人撤銷支付的提出條件和再審的提出條件就不一樣,這件事需要嚴格的區分來進行對待的。我們國家的再審程式主要還是屬於一種糾錯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