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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的程式要求有哪些 | 具體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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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的程式要求有哪些?具體流程是什麼?

訴訟離婚的程式要求與民事訴訟的一般要求基本相同,但是卻比普通民事訴訟複雜,所有訴訟離婚都要經過離婚前置調解程式,個人認為這一方面在於緩解法院工作壓力,一方面沿襲我國“寧拆一座廟不毀一樁婚”風俗,現代人閃婚閃離,很多是衝動離婚,經過調解是可以挽留的,如果無法繼續婚姻,就進入下一階段:訴訟。

訴訟離婚的程式要求與流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戶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4)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後,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後,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准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目的也是在於讓夫妻雙方好好考慮,在理智的前提下做出選擇。夫妻之間長久生活在一起,摩擦會很多,有時候摩擦會矇蔽夫妻雙方的眼睛,使之看不到對方對自己的愛與付出,很多時候因為衝動表態起訴離婚,為此,每一起離婚案都要經過調解程式,很多時候夫妻雙方在調解過程中冷靜下來就會做出撤訴的決定,如果經過調解也無法改變,並且乙方確有婚姻破裂證據的,就會進行離婚訴訟,在感情破裂的時候選擇離婚是對雙方最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