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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派出所的處理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行政複議 閱讀(1.3W)

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因此,不服公安派出所的處理決定,應當向派出它的區、縣公安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該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對派出所的處理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當前一些政府工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設立了一些派出機構,如:公安派出所、稅務所、工商所等。

雖說都是派出機構,但不是都有權力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更不是在哪個方面都有權力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如:一些市縣稅務局派出的稅務所,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徵稅的職權,但對違反稅收徵管法的處罰有的稅務所就無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關於哪些派出機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具體行政行為,實施何種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要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依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依據我國治安管理方面法律的規定,當事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如果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最嚴厲的處罰措施是治安拘留。如果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此時對派出所的處罰不服的也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