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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補償不合理行政複議申請可以嗎?

行政複議 閱讀(2.71W)

一、房屋補償不合理行政複議申請可以嗎?

房屋補償不合理行政複議申請可以嗎?

可以,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做出徵收決定、補償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縣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二、怎樣提出行政複議?

首先,確定屬於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即具體的行政行為、行政合同,是否合理、合法。自知道該行政行為起的六十日內向作出該行為的上一級機關或本級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複議機關做好基本情況、主要事實等重要資訊的記錄。此外,若法院已受理的,則不可再申請行政複議。

三、徵地拆遷協議書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1、對房屋徵收行為屬於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提起復議,複議期限為知道之日起60日內。如果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由於協議雙方是協商之後簽訂,法律地位平等,一般為民事合同,對協議不服,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來解決。

2、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四、行政複議期限延期的條件

行政複議期限延期的條件大致如下:

1、法定期限被耽誤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其他特殊原因指依靠主觀努力難以克服或制止的情況,如重病;

2、提出複議申請必須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

3、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申請複議期限超過1年的,不能再申請複議。耽誤法定期限後申請複議的,是否受理,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局行政複議處決定。

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應當自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起計算。

隨著城鎮化的發展,都市計畫徵收拆遷是非常常見的,法律規定,對被徵收人所徵收的房屋及土地應進行補償,但是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拆遷引起的糾紛,這個時候被徵收人應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對拆遷補償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