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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申請行政複議合理嗎?

行政複議 閱讀(1.55W)

一、補償申請行政複議合理嗎?

補償申請行政複議合理嗎?

如果對於相關內部作出的關於補償的相關決定不滿意的是可以全提起行政複議的。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如果對公民的利益產生侵害,公民有多種救濟手段,申請複議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行政機關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決定受理,會通知給申請人。等拿到複議決定書後,當事人如果對於處罰的結果不服的還能進一步的提起行政訴訟。

二、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有哪些?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申訴。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我國相關的法律中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

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物件釋出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

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8、其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

三、行政複議的中止情形都有哪些?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複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複議的情形。

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行政複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如果對於相關行政部門作出的需要進行補償的決定或者是對於賠償的決定不滿意的,可以向當地的行政部門依法提起行政複議,並且需要按照規定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如果證據材料不滿足要求沒有被受理的,需要在退回之後的五日之內進行資料的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