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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機關不服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行政複議 閱讀(7.13K)

一、對行政機關不服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對行政機關不服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行政複議是有範圍要求的,並不是所有的行政行為都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只要法定的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不服,是否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應當看行政行為是否處於行為複議的範圍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可以看出,行政行為符合以上規定的,行政相對人不服的,就可以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行為不存在以上情形的,就無法申請行政複議,即使行政相對人去複議機關提出申請,複議機關也會駁回行政相對人的申請。

二、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

行政相對人想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5、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為後,行政相對人不服,並且想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看行政行為是否屬於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具體的行政行為符合受理範圍,並且符合法定條件的,就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不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的,就無法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