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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執行申請裁定書能否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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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1、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有條件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行政複議的日期。
2、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依照上述規定的事項,當場製作行政複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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