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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式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 閱讀(2.04W)

1、啟動程式: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式是怎樣的?

2、聽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1)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2)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3)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4)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5)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6)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稽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3、費用的承擔:由行政機關承擔,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