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個當事人1份處罰決定書是否可以?
多個當事人1份處罰決定書是不可以的,其實每一個行政相對人都有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般程式適用於處罰較重或情節複雜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一般程式的具體內容有: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出現錯誤怎麼辦?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54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糾正。”《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糾錯提出了嚴格要求,但對該怎麼糾錯,《行政處罰法》卻沒有具體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對此也沒有具體的要求。從執法實踐來看,小編認為應從以下方面進行考慮:
1、編號、字跡、日期、等錯誤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出現編號、字跡、日期、印章等錯誤時,應當以局正式檔案作出必要說明,同時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不必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式。
2、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有問題。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錯誤時,應當以局正式檔案作出必要說明,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因改變了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必須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式。
3、適用法律錯誤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錯誤時,如本文前述案例,應當以局正式檔案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式,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
我們國家對於行政相對人在進行處罰的時候,肯定是需要出具具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進行申訴或者是其他的救濟。如果在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當中存在著多個行政相對人員的話,那麼每個人都需要拿到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