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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未申請強制執行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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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決定未申請強制執行是否可以?

行政處罰決定未申請強制執行是否可以?

行政處罰決定未申請強制執行是可以的,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及相關規定,在被處罰人沒有按照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按每日3%加處罰款、或將已經查扣凍的財物進行拍賣、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申請人可以是行政機關或者公民。

申請人是行政機關的,應當是在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之日起的180天內提出,在法院接受這個申請之後,會在10天內給被執行人發一個通知,如果被執行人在接到通知之後,沒有按照通知上的要求積極履行自己應該履行的義務的,法院就可以開始強制執行。

申請人是公民個人的,申請的期限是1年,這個一年時間的計算有兩種,一種是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明確寫明瞭履行的期間,在履行期間屆滿後開始計算,另一種是有的行政處罰書並沒有寫明具體的履行時間,這時就需要從接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當事人接收之日開始算1年的時間。申請強制執行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申請,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間,法院就不再受理了。這裡一定要注意,有的行政處罰的履行期限在《行政處罰法》裡明確規定了,比如《行政處罰法》46條的規定,就直接規定了受處罰人要在15天內履行相應的罰款義務,那麼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裡,行政機關就不能對履行期限做出自由裁量,只能按照法律的規定,即15天作為履行期限。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就是15天之後。

二、其他法條規定。

法院接受執行申請之後,在法律規定的6個月內沒有執行的,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執行人可以越過接受申請的法院,直接向接受申請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上級法院審查過後,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責令接受申請的法院在一定的時間內執行,二是上一級法院自己執行或者交給其他法院執行。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申請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我國《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行政相對人針對行政處罰已經向作出行政違法的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複議,那麼,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期限應該是複議期滿之後的180,複議期間是60天。

有時候,當事人為了逃避罰款等,會在申請人申請行政強制執行之前就把自己賬戶下的存款轉移,或者將自己名下的房產、汽車財產轉移,這種轉移行為可能會直接導致將來無法執行,所以法律為了規避這種情況帶來的執行困難,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進行了規定,《解釋》規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相對人,基於合理的理由認為被執行人會由上述的情形發生的,行政機關或者公民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防止被執行人轉移自己名下的財產。

在當代社會現在行政處罰的決定所作出之後的話,當事人是必須要履行的,尤其是對於在交通領域方面存在著違反交通規則所進行的罰款,如果說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履行這個罰款的話,每天還會加收3%的罰款。或者是提出行政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