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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收到判決書多久後可以進失信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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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收到判決書多久後可以進失信人名單

當事人收到判決書多久後可以進失信人名單

沒有時間限制,只要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二,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

第四條規定: 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程式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佈的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

第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失信人的確定需要自己按照既定的法規進行操作,但是存在不少的爭議,所以自己需要合理的應對,這樣問題的解決就會有著積極的基礎,但是會存在執行上的例外,因為有關的環節解決需要自己做好充分的認識,否則自己的權益就會遭受直接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