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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可以?

行政複議 閱讀(6.83K)

一、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可以?

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可以?

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是可以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申訴。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

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物件釋出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例如行政法規、規章等;

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為。

二、行政複議有哪些原則

行政複議基本原則,是指通過行政複議法所確立和反映的,貫穿於行政複議全過程,具體規範和指導行政複議的法律原則。行政複議遵守如下原則:

1、獨立複議原則。獨立複議原則是通過確立的原則,指複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合法原則是通過《行政複議法》第四條所確立的原則。

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申訴,針對上述不能夠提出行政複議。

在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對於行政複議這個方面,我們國家是有非常明確的範圍方面的限制規定的,比如說被處罰人,如果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情況之下,可以提出行政複議,因為這是屬於治安方面的行政機關所作出的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當然瞭如果說是人事處分的話,是不能提出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