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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書下來多久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 閱讀(8.02K)

一、處罰決定書下來多久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處罰決定書下來多久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一般是在60天內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相關行政複議機構在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二、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事項有哪些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申訴。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

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物件釋出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例如行政法規、規章等;

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為。

因此通過上述的瞭解可以知道行政複議的申請是有時效規定的,如果準備申請行政複議,那麼就應該在對應的時間內提出申請,否則的話超過了規定的時間就算是申請了也可能不會受理了,同時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能申請行政複議,所以在實際生活中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需要大家區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