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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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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區別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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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照法律和有關規章,給所屬的有輕微違法或違紀行為人員的一種制裁,同時又是被處分人的行政責任的體現形式之一。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但因其不受司法審查,故被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只能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申訴途徑解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分的種類由不同法規列舉,如《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把行政處分規定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一次性罰款(不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
行政處罰
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 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的,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實施。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刑罰
刑罰懲罰的是通常說說的違法犯罪分子,觸犯<刑法>的人才對其實施刑罰處罰.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