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處罰>

行政處理與行政處罰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處罰 閱讀(6.69K)

一、行政處理與行政處罰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處理與行政處罰的區別是什麼?

1、行政處理是一個籠統的說法,它包括很多具體的行政行為,行政處罰也屬於行政處理的一種具體行為。行政管理處罰是國家法律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主體有效地進行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法律貫徹實施的一個重要手段。它屬於行政法律制裁,與刑事法律制裁、民事法律制裁一樣,都屬於國家制裁製度。一般來說,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擁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就應當對其實施行政處罰,以維護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

二、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有什麼區別

1、針對的物件不同。後者針對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前者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

2、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後者一般由與被處分人有從屬關係的行政機關作出;前者由特定的和法定組織作出。

3、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後者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反紀律及失職行為;前者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

4、制裁的種類不同。後者的種類主要有:警告、記過等;前者的主要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

5、執行的程式不同。後者由作出處分的行政機關執行。前者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自己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並非是所有的違法行為都是會受到處罰的,行政機關處理違法案件時,若是發現違法行為並不足以被判處執行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時,一般會做出不予處罰的決定,對於那些最後判決某個主體需要承擔行政處罰的,必須要有相關法律依據作為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