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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處罰律師解答 閱讀(3.08W)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都是針對違反行政法上規定的義務而採取的行政行為,二者具有承接關係。在相對方拒不接受行政處罰時,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但二者仍有本質的區別表現在:

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行政處罰是在行政管理相對方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行政機關為其設定新的義務,直接影響相對方的實體權利義務的行為,本質上屬於制裁性法律責任。而行政強制以行政管理相對人拒不履行行政決定或法律規定的義務為前提,不新增新的義務,只是強制相對人履行原定的義務。

(2)目的不同。行政處罰的目的在於制裁相對人違反法律規定義務的行為,其著眼點在於對“過去”違反行為的懲罰。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其著眼點在於對“將來”義務內容的實現。

(3)原則不同。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執行罰,與行政處罰中的罰款相類似,但二者有本質區別。行政處罰的目的在於懲戒,因而處罰一般是一次性的,除非另有理由,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施以兩次以上的處罰,即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而執行罰則不同,執行罰的目的在於強迫義務人履行義務,如義務人受執行罰後仍不執行,可再施以執行罰,直到履行義務為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