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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區別是什麼?

行政處罰 閱讀(2.73W)

一、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區別是什麼?

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區別是什麼?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

1、制裁的物件不同;制裁的行為性質不同;制裁的原則不同;懲罰的範圍和程度不同;採取的形式不同;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

2、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依據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行政監察法》等等。

3、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拘留、其他。依據是諸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

二、行政複議管轄的種類有什麼?

行政複議管轄的種類有:

(1)一般管轄。行政複議的一般管轄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適用的管轄稱之為一般管轄。

(2)特殊管轄。行政複議的特殊管轄是指除一般管轄之外的適用於特殊案件的管轄。

(3)移送管轄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對已經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經審查發現自己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時,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複議機關管理的制度。

(4)轉送管轄。轉送管轄指接受屬於特殊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不屬於自己受理範圍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在收到該複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送有關複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這可以避免由於特殊管轄的複雜性而影響申請複議。同時也加重了行政複議機關轉送複議案件的責任。

行政複議的管轄權包括一般管轄,轉送管轄,特殊管轄和移送管轄。移送管轄是指行政機關對於已受理的行政案件,調查後,發現其不具有管轄權,應該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機關,重新審理。公民不服行政機關出具的行政決定書,而申請的行政複議都為一般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