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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該怎樣處罰

行政處罰 閱讀(2.57W)

一、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該怎樣處罰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該怎樣處罰

罰款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情節嚴重的,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款: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如果招用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是招用童工性質,屬於違法行為。這是國家法律對低齡未成年人的重點保護措施。

二、童工自願工作違法嗎

童工自願工作的也是屬於違法行為,應當堅決禁止。我國已禁止使用童工的,對使用童工的處罰在相關規定中也明確地進行了規定。需要注意的是,不管童工是否自願到用人單位從事勞動活動,只有使用了童工,就違法了勞動法規的相關規定,這也是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避免因勞動合作而導致未成年不能進行參加教育活動等情況。